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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复习讲解(2)

发表时间:2012/12/27 8:55: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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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讲解(2),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具有法律关系性质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的特定性表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是依相应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不享有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不承担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也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来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实质上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的保护,以使其能够切实地付诸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双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既享受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体现在经济法中,也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法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实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例如,根据我国有关承包和租赁的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某些干预职权。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和干预方的资格即是由政府授权取得的。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根据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决策权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宏观经济决策者的国家机关和作为微观经济决策者的企业等。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实施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为实现决策和管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自身的需要,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及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此外,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制合同,而将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外部化时;或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时,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当前,一些社会团体作为“第三部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功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他们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联结经济法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极其广泛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逐渐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也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经济权利主要有:

(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两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经济职权包括规划、决策、审核、确认、批准、许可、指挥、协调、命令、执行、免除、撤销、监督、检查、处罚等权责。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它具有支配性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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