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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2/4/17 9:39: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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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

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

(2)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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