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节票据的一般规定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说明】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3.票据的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4.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解释】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提供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新增)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新增)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5.票据权利时效(新增)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票据责任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7.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说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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