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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公司法律制度(7)

发表时间:2011/12/20 11:11: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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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公司法律制度(7)

(二)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1、股东的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重点)

(1)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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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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