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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第五章(3)

发表时间:2012/2/14 8:44: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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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2)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3)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10 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解释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 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解释1】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解释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3.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凭证或账簿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1)法定凭证免税

①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0.1 元的,免征印花税。

(3)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②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③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④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⑤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⑥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⑦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⑧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解释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者自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解释3】资源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3.税目和税额

(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③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④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税收减免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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