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卡
知识点一: 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
信用卡
借记卡
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
贷记卡、准贷记卡
知识点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资金——基本户转账存入)
②单位人民币卡不得存取现金
③单位人民币卡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④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⑤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
⑥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注意六项: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存不取)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销户时——先转入基本户)
(4)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日
(2)最低还款额待遇
知识点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1.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2.收费
餐饮、宾馆、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1.25%
房地产及汽车销售:封顶为80元。
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旅行社、景区门票——0.78%
批发类: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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