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使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3、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不征资源税)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无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例】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冶炼企业进口铁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矿石
C.军事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答案】BC
知识点12: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目、税额
二、征税范围
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项。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人造原油 B.洗煤、选煤 C.固体盐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答案】C
【解析】资源税征税范围规定,人造原油、洗煤、选煤、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均不征收资源税。
三、税目与税额
1.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2.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或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知识点13: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
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例】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 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适用的单位税额=3÷
60%×1.5=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万元)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
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某铜矿2009年12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4万吨,移送使用入选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0%。
已知: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铜矿12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
(1)销售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4×l.2 =4.8(万元)
(2)入选精矿的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适用的单位税=1÷20%×1.2=6(万元)
(3)该铜矿12份应纳资源税税额=4.8+6=10.8(万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某盐场2009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例】下列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B.某煤矿对外销售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C.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D.某铁矿山自产自用的铁矿石,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ABD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选项C不正确。
知识点14:资源税税收减免
五、税收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例】某油田2008年11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其中销售7万吨,加热、修井用1万吨,库存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0000千立方米。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7×8=56(万元)
(2)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20000×8=16(万元)
(3)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总额=56+16=72(万元)
【例】某铁矿山2009年6月份开采铁矿石15万吨,其中销售铁矿石原矿10万吨,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3万吨,库存2万吨。已知: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l5元/吨。计算该铁矿山本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60%=(10+3)×15×60%=117(万元)
知识点1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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