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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7/12/20 9:5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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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 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二)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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