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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税款征收

发表时间:2012/7/10 8:49: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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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原则是先拍卖后变卖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

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2.欠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纳税人少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注意:

①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余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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