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税款征收(中心),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中心)
一、税款征收方式
重点是征收类型: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范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处理原则——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时间——一般3年,特殊10年。
(二)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答案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税款期限是l月15 日,即从1月16日滞纳税款,从1月16日至3月15日,共计l6+28+15=59天。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注意: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但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选项A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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