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辅导(4)

发表时间:2010/1/14 11:20: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曰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目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在线观看赵俊峰老师对《中级经济法》的讲解

◆更多关于《中级经济法》的信息

与其它学员进行交流:中大网校(中国考试论坛)

购买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请到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书店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