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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新旧教材对比变化

发表时间:2011/12/7 10:36: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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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2011年教材
2012年教材
内容
内容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105
27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5
27
109
29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09
29
112
18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112
17
115
9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同志(2008年12月29日 财税[2008]174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财税[2011]12号)
115
9
115
19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  国税发[1994]38号)
36.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10月18日  国发[2010]35号)
115
19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17
4
“……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后加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
117
4
117
25
每月减除费用2 000元
每月减除规定费用
117
29
131
20-本页最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费用后的余额。
根据2011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表4-1。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1
14
132
3-14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根据2011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表4-2。
132
3
133
11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33
12
133
13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33
14
134
15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
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134
15
134
20-21
在2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4 800元。
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134
20
134
28-29
自2008年3月1日起……即2 000元/月。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即3 500元/月。
134
27
135
22-23
从2008年3月1日起……2000元。
从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 500元。
135
21
136
21
2000元
3500元
136
20
139
17
2000元或4800元
减除费用标准
139
17
140
5
一律
一般应将全部奖金
140
5
140
6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新增
但对于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140
6
140
7-16
【例4-9】王某……1175(元)。
【例4-9】中国公民王某,2011年9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 500元,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王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自2011年9月1日起,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3 500元/月,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4-1)。
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5 500-3 500=2 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2 000×10%-105)=95(元)
140
10
146
14
【例4-13】
删除“(1)薪金收入2 900元;”和“(1)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 900-2 000)*10%-25=65(元)”,其它序号相应调整。“(5)李某3月份……”的内容改为“(4)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60=440=1 000元”
146
13
151
23、28、31
次月7日内
次月15日内
151
23、28、31
152
5、10、13、27
7日
15日
152
5、9、12、24
154
26
“……第四次修正”后加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11年6月3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154
21
154
28
“……452号修订”后加
2011年7月19日 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
154
25
156
最后
本页最后加
42.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9日 国税发[2011]46号)
43.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7月31日 国税发[2011]47号)
156
33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43
14
“四、纳税申报”前增加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以第587号令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5号令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了新的规定。
243
11
261
29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增加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1号令的形式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61
27
263
9
“和第6项第(1)、(2)、(3)目所列行为”删除
 
263
8
265
10
“退税”后增加
、抵扣税款
265
10
265
12-13
……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不服的,或者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65
12
272
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7号令发布)
272
12
272
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214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发布)
272
13
272
3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发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第21号令发布)
272
31

表4-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 500元的
不超过1 455元的
3
0
2
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
超过1 455元至4 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
超过4 155元至7 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超过7 755元至27 255元的部分
25
1 005
5
超过35 0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
超过27 255元至41 255元的部分
30
2 755
6
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1 255元至57 505元的部分
35
5 505
7
超过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57 505元的部分
45
13 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表4-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 000元的
不超过14 250元的
5
0
2
超过15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4 250元至27 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27 750元至51 750元的部分
20
3 750
4
超过6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51 750元至79 750元的部分
30
9 750
5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79 750元的部分
35
14 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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