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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
【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3)国家
【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
三、法律事实
【解释】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扶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2.法律行为
【解释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行为和事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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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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