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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日常辅导(4)

发表时间:2012/11/29 9:30: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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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日常辅导(4)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3、调制权的分配

(1)调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市场规制权

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1、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2、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四、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解释】如果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就谈不上“规制、调控”了。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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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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