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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解析7

发表时间:2014/8/12 10:38: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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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初级会计职称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资料希望对您初级会计师试备考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围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该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凋节税和个体丁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四次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际上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并以此来区分纳税的无限责任(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和有限责任(即只限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中同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同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类别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在16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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