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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讲解(5)

发表时间:2013/11/21 9:0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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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具有以下四项特征: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盈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盈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某些具有盈利活动的组织,如果其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更不同于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

(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的公司形式仍显得有些杂乱,如有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依《企业法》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等。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需要通过对企业立法体系的调整进行,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学化。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较多强制性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差异不大,两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

(1)设立条件和程序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规定有相应的条件,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些特别规定,在程序上则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资本制度有所不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3)组织形式有所不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或者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这些规定均与《公司法》不同。

(4)经营期限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制,当事人可约定公司永久存续,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不能无限存续。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专门调整公司问题的法律,如《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除包括专门的《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 999年、2004年对《公司珐》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其组织法性质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且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修订后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二)公司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对股东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划分,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还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股东的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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