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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第一章12

发表时间:2011/12/22 10:46: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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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第一章12

五、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这些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交货付款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例题3】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例题】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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