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中级经济法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6)

发表时间:2011/12/6 16:00: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6)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A企业欲购买B企业生产的设备,但A企业资金不足,A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B企业的设备,A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c应该根据承租人A的选择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将设备直接发运给A,A对该设备检验,检验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书,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关系的情况就是属于融资租赁。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7、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答案:√

【例题2】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A正确;(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B正确;(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C正确;(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D错误。

相关文章:

2012年中级经济法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汇总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汇总

更多关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