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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辅导(三)

发表时间:2013/7/2 9:07: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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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三章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生产、销售货物。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解释】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

(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特殊业务征税规定

(1)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期限:

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是1个季度;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是1个月。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城建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4)减免“三税”也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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