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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资料辅导7

发表时间:2013/1/7 10:01: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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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以及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并于2001年4月1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阶段。但在申请之前,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设立外资企业的具体程序是:

1.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2)经营范围、规模;(3)生产的产品;(4)使用的技术设备;(5)用地面积及要求;(6)需要的能源条件和数量;(7)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等。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3.办理工商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原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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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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