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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财政法律制度(11)

发表时间:2011/12/15 13:17: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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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财政法律制度(11)

第三节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概述

1、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主体是一定形式的组织,不是自然人。

【例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答案:ABCD

2、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④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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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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