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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4)

发表时间:2012/4/10 9:24: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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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3)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解释】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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