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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义第5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3/8/20 11:24: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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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章节讲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题·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1)第三人因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3)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有合同义务,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保留合同解除权。

(4)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1)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2)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的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适用的情形: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效力: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适用的情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考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考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B:(在我国大陆)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考点】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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