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例如,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既可以成为民商法上民商事主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等。与企业类似,各类主体都可以因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而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规范。同理,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是经营者、消费者等,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与上述的企业或个人的情况类似,政府同样也可以参与到多种法律关系中,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上述各类主体中,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主体,因此,在本书有关主体制度的安排方面,将着重介绍企业制度。由于在企业中,公司以及其他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比较常见,因而本书对公司法律制度和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将着重加以介绍。
除了上述的分类以外,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并且上述的某些部委还同时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商业银行或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强调在事实上主体的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经济法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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