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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概念(了解)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所谓纳税人自行完税,是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
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划消。
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印花税的应税合同必须是依法这订立的。非法合同不征印花税。
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的个人,其使用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判断)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选择)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下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分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哥出版社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书据、动产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方法。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
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册。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问题:
1、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簿贴印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券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之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②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如果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要补贴印花。
(二)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中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使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使用税率为1‰,此税率系后增补税率,《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未列此档税率。
2.定额税率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便于操作,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征税范围掌握:
1、财产租赁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3、借款合同。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
掌握: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是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中大网校-五、印花税纳税义务是按金、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四)缴纳方法(掌握)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自行贴花。即实行“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印花足并自行注销。
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委托代征。为加强征收管理,简化手续,印花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实行源泉控管。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了解)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场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选择)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判断)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单选计算题)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计算题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数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七、资源税税收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选择)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八、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单选性计算题)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了解)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了解)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了解)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了解)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重点掌握)
(一)条件: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国有;
2.产权是否变更;
3.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多选)
1. 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产赠与,赠与者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征;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征;公益性捐赠,不征。
2.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交换
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判断)
5.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的抵押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收入(了解)
(二)扣除项目
首先判断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五项费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四项费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三项费用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评估价格;
(3)相关税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一下两方面的内容:(多选)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地价款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重点掌握)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以下两种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1、2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商投资房产地产开发企业因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可单独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按评估价格扣除(单选)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了解)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考试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
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增值额大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按照这个原则,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1.确定收入额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土地增值额
4.确定适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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