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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辅导(8)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8/12 8:5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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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形式

效力

制定机关

宪法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低于行政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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