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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全真模拟(9)

发表时间:2012/10/12 9:38: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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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

【案例1答案】

(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2+0.5)×7%+6-10×17%=72.48(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98.6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8.60-72.48=26.12(万元)

【解析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解析2】捐赠给B公司汽车8辆视同销售,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由于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抬头为B公司,同时发票已经由该厂转交给B公司,因此12000元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解析3】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解析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10万元钢材,其进项税额应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案例2答案】

(1)进项税额=10.20+4×7%+8×(1-1/5)+6×7%=17.30(万元)

(2)销项税额=9000×0.05×1/3×17%+(200+500)×0.05×17%=31.45(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45-17.30=14.15(万元)

【解析】(1)购进的固定资产(挖掘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2)当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根据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4)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与当期实际收到多少货款无关);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的计算错误之处:

①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不能抵扣。

②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在4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300×17%-18.7=142.8(万元)

(3)甲公司4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5%+300×5%=47.5(万元)。

【案例4答案】

(1)当月销项税额=[50×8000+5×8000+20×6000×(1+10%)]×17%=97240(元)

(2)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50×1000+50×200+20×800)×17%=5708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

【解析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当纳税人销售A产品50台,尽管购买方尚未提货,仍应缴纳增值税。

【解析2】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B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解析3】改、扩建幼儿园领用自产的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解析4】单位内部基建、 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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