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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7)

发表时间:2014/3/6 9:21: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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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种类

1、资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3、本公司(或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1】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CD

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

【例题2】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3】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分公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重点)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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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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