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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1)

发表时间:2012/4/12 9:2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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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租计征

(1)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链接】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4)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

四、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解释】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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