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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1)

发表时间:2012/4/12 9:2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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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三、房产税的计算

【解释】房产税按“年度”计算。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1】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肯定会明确给出。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解释3】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解释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二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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