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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知识点梳理1

发表时间:2011/11/15 11:32: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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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知识点梳理1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2.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指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法律事实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四、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是指以下四类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注意)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5、仲裁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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