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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4)

发表时间:2011/12/6 15:5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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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4)

四、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银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利息80万元,B银行在发放借款时将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业取得的该贷款应该按照920万元来计算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例题】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

答案:×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l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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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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