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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第一章4

发表时间:2011/12/22 10:32: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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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第一章4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登记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法律一般以年龄、精神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一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释: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1】无效的民事行为应结合“民事行为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记忆: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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