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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三章(3)

发表时间:2012/3/1 8:45: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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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提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①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②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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