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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提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①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②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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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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