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税收减免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二)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外,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税。
4、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
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市,其纳税地点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相关文章: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