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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7)

发表时间:2012/11/6 9:3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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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7)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六)劳动报酬(掌握)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

注意:

①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④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七)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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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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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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