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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资料讲解(8)

发表时间:2013/5/30 9:27: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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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资料讲解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举例】某出售电脑的广告宣传为“买一送一”,但是并没有说明所送为何物。顾客理解为买一台电脑送一台电脑,商家却解释为买一台电脑送一个鼠标垫,此时就是“不一致的理解”。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为一个示范文本合同,假设后来又增加一个补充文本条款,该补充条款就是一个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的方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订约提议)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员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解析】该广告是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二、有效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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