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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第二章5

发表时间:2011/12/27 11:45: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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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第二章5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公司法》删掉了该项职权。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答案】C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

A、总经理

B、董事长

C、40%的董事

D、代表5%表决权的股东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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