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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 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份作为代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股东根据其出资额度计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具有以下性质:
(1) 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的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
(2) 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而且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即随之转移。
(3) 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 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二) 股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以下几类:
1. 普通股和优先股
这是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实践中,发行优先股的很少。
2. 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这是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这是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的分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除上述分类以外,我国的股票还可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A股、B股、H股等;按股东有无表决权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
(三) 股份的发行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四) 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违背资本充实原则,使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低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 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 新股种类及数额;(2) 新股发行价格;(3)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一) 股份转让的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 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转让(或称出资的转让)。
(2) 股份转让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必须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如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在法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等。
(3) 股份转让属于相对自由的转让。在股份转让中,只要股东转让行为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无权干涉股份持有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对于股份持有人来讲,是将自己的出资收回;对于取得股份的人来讲,意味着称为公司的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股份转让不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
(4) 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5) 股份转让以股票转让的形式出现。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由于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股份转让也分为记名股份的转让和无记名股份的转让。
(6) 股份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股份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股份转让的地点。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 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 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将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质押权的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极易出现变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6.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7.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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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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