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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7/2/24 9:58: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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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交货时

3.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时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零售时

5.批发销售卷烟。——零售和批发时

知识点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

(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知识点四:税率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比例税率;

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两卷烟,一白酒

知识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 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两项不计入收入:

①代垫运费发票开向买方,并已转交卖方。

②合法政府收费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的——按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

②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销售量

③抵债——按最高销售价

④连同包装——均计入

⑤以旧换新首饰——按差价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关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知识点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知识点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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