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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3)

发表时间:2012/4/12 9:40: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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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车船税法律制度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征税范围

(1)车辆

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4.免征车船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2)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5.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6.车船税的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解释】车船税的定额税率不要记忆。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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