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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考考点解析(8)

发表时间:2014/5/7 9:39: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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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都是我国用于考核和评价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过考核,合理评价会计人员的技术等级,促进会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改革。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4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条件、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并首次在欧洲设立考场。该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内部控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级人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

为贯彻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财政部自2005年起启动了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通过资格确认、笔试、面试、培养等环节,先后开展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等四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财政部计划用十年左右的时问,打造一千名左右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发挥这些领军人才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成绩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纪行为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爱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如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例2-10】2005年1月江海国有食品加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的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企管办主任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析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住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王某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且缺少会计工作经历,因此,不符合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王某的女儿不能担任出纳工作。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到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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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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