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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三(5)

发表时间:2012/4/26 10:48: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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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三(5),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不予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

1.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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