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数较宽、计算简便、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二、纳税人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限纳税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非独立)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5】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解释6】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7】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8】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9】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解释10】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以每月的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规定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①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6.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
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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