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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增值税法律制度5

发表时间:2011/11/24 10:50: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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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增值税法律制度5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解释1】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销售三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1000件,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算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

【解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销售额。

本例中,税务机关已认定该商场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4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当月合理销售价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则该商场8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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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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