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界定
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应税行为的确定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三)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其中,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7个税目,加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
四、营业税税率、税目
现行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义务,设计了3档税率。
(一)对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
(二)对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五、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的免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免税项目:
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
行业性税收优惠: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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