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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10)

发表时间:2012/12/11 9:24: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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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征税范围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原煤)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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