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 公司营业执照;
(2) 公司章程;
(3)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二)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 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权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或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 证券发行的程序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与《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同义)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健工作。未经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1.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4.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2)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 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 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 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 最近3年内尾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 最近3年内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