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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班辅导讲义3

发表时间:2011/3/25 9:12: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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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会计职称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P14)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释1】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 (P515)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解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4、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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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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