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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第四章(2)

发表时间:2012/2/9 10:02: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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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20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解释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考生应注意的是: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1)基本税率为20%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金额,加成征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五)稿酬所得

1.范围界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解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5.特殊规定

(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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